为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中村改造的工作要求,加快转变超大特大城市发展方式,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稳中求进、稳妥有序推进深圳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市住房建设局起草了《关于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征求通告于1月4日发布,目前意见征求中,至2024年2月4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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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实施意见以“建立系统性、可持续的长效工作机制,系统全面平稳解决城中村历史遗留问题,合理利用国土空间资源,推动城市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提出城中村改造工作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流程,明确政策衔接规则。

  其中,关于城中村改造的对象及空间范围方面,起草说明里指出,城中村改造的对象是以深圳市域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原村民实际占有使用的现状居住用地为主的区域。

  范围划定方面,科学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划定城中村空间范围,提出改造目标、改造策略、改造规模,明确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三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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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新建类项目:

这四种情况优先拆除新建

  划定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范围,鼓励实施区域统筹和成片开发,在城中村空间范围的基础上将周边低效用地一并纳入实施改造。

  以下城中村用地优先纳入拆除新建范围:

  一是位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等确定的重点功能片区、重点发展组团、轨道枢纽地区的;

  二是位于国家、省、市等各级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范围的;

  三是位于20大先进制造业园区、重大产业项目范围的;

  四是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大、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隐患多、配套设施落后、环境脏乱差、社会治理难等突出问题,或经相关部门评估亟需实施改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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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提升(含拆整结合)类项目:

局部拆建的,拆除用地面积占比不超30%

  

  不具备拆除新建条件的,纳入整治提升(含拆整结合)类城中村改造范围,开展经常性整治提升,按照文明城市标准实施和管理,重点抓好房屋结构、消防、供用电、燃气、公共卫生、道路交通、治安、自然灾害等安全治理工作,防范各类风险。围绕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四好”建设,按照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分类引导实施。

  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消除安全隐患,可按照规划采取“整治提升+局部拆建”方式实施拆整结合类改造。局部拆建应以栋为基本单位,涉及的拆除用地面积之和(含零星纳入的空地)原则上不超过拆整结合类城中村改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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